拆遷安置房達到房産稅的征收标準,也是要繳納房産稅的。目前房産稅隻在重慶和上海試點,還沒有進入全國推廣階段,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據我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财稅24号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确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市區戶籍(含從事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拆遷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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