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公司注銷,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4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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