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時珠寶首飾怎麼分割的問題,主要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财産,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也就是指明由一人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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