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⑴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⑵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
⑶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⑷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⑸對招标文件收取的費用;
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标底必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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