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标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标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适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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