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5年經過經濟适用房管理部門同意才可以交易,必須将土地出讓金返還給政府。
《經濟适用房管理辦法》中,對經适房上市做了明确的規定。
第30條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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