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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離婚協議書到哪裡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4 18:01:26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後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同意,也不需要到某個機關辦理,隻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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