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産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産權房”。小産權房可以作為執行的标的物強制執行。根據《關于無證房産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産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中第二條規定: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産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産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隻能在村集體成員内部轉讓、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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