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新證後,舊證還能繼續使用。居民補辦時,号碼不變,裡面的住址等信息一般也不變動,唯一發生變化的是證件的簽發日期。當公安機關進行查驗時,就能識别舊證失效,新證是有效的。但這種識别僅僅局限于公安機關的系統裡面,而使用舊證去銀行辦業務、去酒店住宿、去網吧上網等,系統照樣判斷此證“真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公民遺失,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将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丢失的舊證按規定是需交給戶口登記機關,但現在對于證件有使用不規範的地方,舊身份證在有效期内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也可以繼續使用。建議是辦理完畢新證,找到舊證應該上交戶籍管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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