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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察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7 07:10:21

  督查督察的區别:

  1、意思不同。

  督查:監督,檢查。不及物動詞,更強調這一行為。

  督察:監督警察的職業。名詞。作動詞用時,包涵更嚴密的調查過程,較為權威、官方。

  2、權利不同:相較而言,督察組權力更大。

  3、側重點不同:

  督查組是例行檢查,上級查看下級工作有何問題,政策落實情況如何,幫助解決。

  督察組更傾向于地方有違法亂紀行為時進行的檢察。

  根據督查運用的不同領域,督查的名稱也有所不同。在黨委機關,稱之為“黨委督查”;在政府機關,稱之為“行政督查”;在企事業,可以稱之為“工作督查”;在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因事而異,并無固定稱謂。

  督察縮寫IP,主要是指香港警察職級,該職級位于高級督察(SIP)之下,見習督察(PI)之上。屬于督察級。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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