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士兵丢失士兵證,需要立即報告發證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由本人寫出檢查,其所在連以上單位申請,發證機關予以補發。
在《關于制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通知》中規定:
1、士兵證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統一制發,團或相當于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簽發、登記、收繳、注銷、銷毀等管理事宜。
2、士兵證應随身攜帶,妥為保管,防止遺失和損壞。如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并積極尋找。确屬遺失的,由本人寫出檢查,其所在連以上單位申請,發證機關予以補發。士兵證嚴禁轉借、塗改和僞造,違反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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