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币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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