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敗訴想要上訴的在上訴期内向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内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号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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