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暫行條例》規定,申辦收養公證,應由當事人(包括收養人、送養人或者送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識别能力的被收養人)親自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工作證、退休證等。
(2)各方當事人同意收養或送養的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收養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該收養人婚後無子女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證明;縣以上醫院出具的關于收養人身體檢査證明以及不育或絕育的證明等。送養人應提供有關醫院出具的被收養嬰兒的出生證、自己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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