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權調換價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換,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
依據《征收條例》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第三款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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