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君之法過于嚴厲過于苛刻,能收到成效但是弊端太多,隻能适用與亂世戰時,而不适合一統天下之後。
2、秦法過于嚴酷,秦人習慣,可别的諸侯國人難以适應,秦人習慣養成了秦法的酷厲,這在天下人看來未免苛求過份。
3、秦統一天下後沒有适時對法制做出确切的效正修改,隻知道延續酷厲,以緻天下人皆稱為暴秦。
4、未給六國士子出路(六國與秦國最大差别是士子多,文化盛),疆域統一不等于人心統一。
5、未能演進成熟的政教關系。
6、法治變異,術勢摻雜。
7、斬草不除根,六國王族貴胄大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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