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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限如何計算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18 04:40:25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隻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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