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部法律一般由編、章、節、條複、款、項、目組成。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幹法條組成的。“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制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法律規範條文的适用,一個法條隻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适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适用到款。
關于條的數百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度數字,不能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10條。至少在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适用。關于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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