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過去的行政區劃稱呼,指隸屬于省或自治區的“地級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據此推理,“省轄市”指除直轄市以外的地級市。
省會:或稱省治、制所、省彙、清朝稱為省城,為省的行政中心即政府駐地。中國的省會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即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正式文件中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别行政區的行政中心并不稱作省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