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林業植物檢疫辦法規定,林業植物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花圃、果園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在生産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林檢機構申請産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檢疫員簽發産地檢疫合格證;
調運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從發生疫情的地區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産品的,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檢疫手續:
1、拟調入本市的,應當事先向市林檢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區林檢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向調出地林檢機構開具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調運人取得調出地林檢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後,方準調入;
2、拟調出本市的,應當持調入地林檢機構出具的森林植物檢疫要求書向市林檢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區林檢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後,方準調出;
在本市跨區調運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憑産地檢疫合格證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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