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承包地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轉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該條法律表明,作為承包地經營權人,将承包田轉包給他人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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