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代持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财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因房屋代持人隻是實際購房人的受委托人,所以基于受委托關系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委托人即實際購房人享有,實際購房人有權根據協議約定要求代持人履行相關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可房屋代持協議的效力。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将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在協議中應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特别要約定好房屋權屬的歸屬及産權過戶的時間及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計算标準,并避免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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