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在可轉債發行期間,該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130%(含),發行人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标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
其中,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贖回條款。贖回條款是指可轉債的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照約定将投資者持有的未轉股的債券贖回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發行人的利益。
簡單地說,就是當股票市價遠超過約定的轉股價,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價格贖回可轉債。從投資者角度看,這一條款是可轉債價格的上限,在可轉債價格快要觸碰到強制贖回節點時,需要轉股,否則會造成損失。
可轉債一張面值為100元,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可轉債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可轉債時,餘額不足10張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或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币50萬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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