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财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的條件:
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隻憑主管臆測可能會有危險發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預測的常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都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船、貨雙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擱淺,涉及船主和貨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費用必須是額外的,即支付的費用是船舶運營所應支付的費用以外的費用,是為了解除危險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須是有意識的,合理的,犧牲具有特殊性。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