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缺陷:
1、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2、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常常留有隐患;
3、協議離婚中的财産分割條款有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4、适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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