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産權有國有、集體和個人三種基本形式。集體房産證是房屋産權屬于特定集體所有的産權形式,包括企事業單位所有或同一樓盤的住戶共有。
集體産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于私産,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産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産權,即業内所稱的“鄉産權”,鄉産權并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産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裡,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将村裡的土地交給開發商,并由其建設并公開出售的商品房。
在這類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法律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産證。外來者如果購買了這類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産權,而是居住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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