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國《保險法》的第58條規定,如果保險标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以後在三十日以内,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有合同解除權,但是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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