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哺乳期的勞動者被侵權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