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4、按提供預(銷)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書面證明及監理公司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
5、工程施工合同。
6、已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7、商品房預(銷)售方案。
8、小區規劃總平面圖、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
9、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及預售款監管銀行開戶印鑒卡。
10、建築節能措施說明書。
11、商品房預測繪報告、規範的預售商品房樓盤表。
12、經辦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預售申請的,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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