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