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内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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