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償還的責任,其配偶不負責償還。
如果婚前債務是用于婚後共同生活或者購置結婚所用物品的,則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務人的配偶隻在其實際接受财産或受益的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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