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構成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财産為标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4、債務人、受益人、轉得人主觀上存在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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