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9條和《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3、注冊資金不少于三十萬元,僅從事咨詢業務的,注冊資金不少于十萬元;
4、有房地産中介服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人員,還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産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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