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果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審理,一般為6個月,具體适用什麼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确定。
在訴訟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均采取簡易程序審理,即在基層法院并由一位法院獨任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在三個月以内完成。
離婚案件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的并不是很多,特别是被告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時,一般會判決不準離婚。
在判決半年後,原告可以選擇第二次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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