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背書是為了增強其産品在市場上的承諾強度,通常還會借用第三方的信譽,然後第三方以一種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來對企業産品的消費承諾作出再一次的确認和肯定,這種方式叫做企業背書。
背書質押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确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産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後,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将票據返還背書人。
以彙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彙票上隻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彙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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