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這是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結案的時間。
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是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結案的時間。
無論适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審理,法院制作好判決書時即為審結之日,一般都會在當天将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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