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目前各地學校普遍執行的是截至當年8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可以上學。
已經有人大代表建議及衆多家長要求,放寬到12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可以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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