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裡時,應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距離,車速在每小時100公裡以下時,可适當縮短與同車道前車車距,但應保持50米以上距離。
高速公路安全距離确認路段,可供駕駛人确認在每小時100公裡速度時的安全距離,車輛在高速公路以每小時100公裡的速度行駛時,100米為安全距離,50米為危險車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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