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權利的處分主要是指在起訴時可以自由确定請求司法保護的範圍和選擇保護的方法。在訴訟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實體權利是針對訴訟權利而言的,可以理解為本身具有的一種事實上就有的權利。舉例說明:比如,甲欠乙10萬元在2010年1月1日到期,如果乙在2012年1月2日後起訴甲,法院一般是會受理的,也就是說乙可以起訴,但如果甲以訴訟時效已過來抗辯,法院就會判決乙敗訴,乙就喪失了勝訴權。但乙仍然可以要求甲還錢,因為甲欠乙錢是事實,隻是法院不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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