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開發合同标識的是對尚未問世的技術項目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2、技術開發合同除具備一般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委托開發方應當具有委托開發所需的财力、物力;開發方應當有進行技術開發的物力、基礎設施、相應的科技人員及技術情報資料。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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