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異地工程交稅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後回所在地繳稅;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确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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