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1、如果選擇的以貨币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币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後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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