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司法鑒定是可以自己去的。如果公安部門已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那麼受害人應該不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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