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