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3月24日,我國企業間互相簽訂的合同,通常屬于如下四種類型之一:
1、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公司與受托公司約定,由受托公司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是行紀公司以本公司的名義為委托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而委托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公司向委托公司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4、承攬合同:是指承攬公司按照定作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公司給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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