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産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例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2、用于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内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3、維修基金隻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确定标準分攤費用比例。而當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于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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