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調崗、調薪、調職的彈性條款。
2、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确約定調崗調薪調職的情形,進行公示并且要求員工簽字确認。
3、制定好崗位說明書,明确崗位職責。公司隻有制訂了崗位說明書,明确員工的崗位職責,才能對員工進行考核,考察員工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崗位要求。
4、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5、對要調崗調薪調職的員工提前就要注意考核,加強考核證據的保存。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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