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抽血樣送檢到将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内完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三十條,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内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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