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 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必須真實,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當在顯著位置用中文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标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标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6條的規定,進口商品應有中文标簽,特别是進口食品必須粘貼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備案的中文标簽,否則不得進口。
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都必須加貼中文标簽,否則不得進口銷售。 但是,跨境商品一般是以行郵的進境方式進入保稅區的,屬于個人物品,貿易方式為個人物品的,是無需提供食品标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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